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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上海公司在以域名作为出资,评估作价1000多万元入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占有了公司70%的股权,成为上海首家以域名权出资的企业。虽然以其网络域名作为公司股本出资并不鲜见,因为部分知识产权出资早在1994年的《公司法》中就已经得到了肯定,但本案中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其网站域名评估价竟然高达1000多万元,增资后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占了公司注册资本的69.8%,将近70%。这个即便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也是没有先例的。今天本文就将讨论一下中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以及网络域名入股的有关规定。一、?0?2?0?2?0?2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科学发展社会的重要无形资本,以其作为出资早在1994年的《公司法》中就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2006年《公司法》对于这条作了稍许的修改,“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但是,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 其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上述规定表明:1、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不是一切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出资,只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可以转让的法律规定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2、以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是具有该知识产权合法转让权的所有者,且知识产权出资人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4、知识产权出资最高比例为注册资本的70%。二、?0?2?0?2?0?2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在上述案例中,工商长宁分局核准其增资申请,注册资本增加到1666万元,其中以域名权出资1163万元,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竟达到了69.8%, 几乎接近70%。事实上早在1994年的《公司法》中就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是知识产权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但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将非货币出资比例提高了3.5倍,即间接地规定了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三、?0?2?0?2?0?2 网站域名入股的确定性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确定的,但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比如所有权问题,“高估”或“贬值”都会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上述案例中以评估价达1000多万的网站域名作为出资, 对于公司而言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 网站域名的归属权在于根密码,因此,如果根密码被盗或者被股东转移,那么公司就要承担注册资本不足的风险。另外,网站域名可能会存在着“高估”或“贬值”的 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何对域名出资容易转移的特性给社会利益,主要是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潜在危害应该 成为中国负责公司注册的政府部门下一步考虑的问题。本文作者:陈丹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香港中文大学法律硕士。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
专利入股算实缴资本。
专利权可以作为资产入股,具有实缴资本一样的价值,这是由专利权的无形资产本质决定的。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可能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将专利权像其他有形资产(动产、不动产、货币资金)一样纳入资产管理,已成为许多先进企业的共识和实践活动。
当人们组建公司时,某些股东就可以不必缴纳货币资金,而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此时,专利入股就等同于实缴资本。
专利权的价值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实缴出资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步骤如下:
1、评估作价: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2、签订协议:股东与公司签订出资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条款;
3、交付知识产权:股东将知识产权实际交付给公司;
4、办理转移登记:完成知识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确保权利归属清晰;
5、验资确认:由专业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验资,确认出资实际到位;
6、修改公司登记:在工商等相关部门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等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1、版权保护:通过版权登记,获得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
2、商标保护: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对品牌标识的独占使用权;
3、专利保护:通过专利申请,获得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4、商业秘密保护:通过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维护竞争优势;
5、地理标志保护:通过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特定地区产品的独特性和声誉。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排版。
7、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过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流程包括对其进行评估作价、签订出资协议、实际交付知识产权、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专业机构验资确认以及在相关部门修改公司注册信息等关键步骤,以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权利的明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主观: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 商标注册证 ,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 技术转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 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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