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_2

网上有关“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第一章...

网上有关“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禁止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传播迷信、伪科学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面向基层,与生产、生活相结合,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便于公民参加的方式进行。科普的内容应当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第四条 科普的对象为全体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

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普活动,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运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本地区的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召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参加。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推进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创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农村牧区开展下列科普活动:

(一)农牧业生产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

(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三)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和农牧业示范点,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籽种、畜种和农牧业先进生产技术;

(四)农牧业病虫害防治和生产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

(五)推广普及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和节能技术;

(六)进行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和科学生育观念等内容的宣传;

(七)适合农村、牧区的其他科普活动。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应当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科技服务,帮助农牧民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推行科技特派员下村服务制度。第十三条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普工作,支持并发挥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牧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生活的新知识。第十四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实践课以及夏令营等途径,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提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青少年开放实验室、研究场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优生优育、安全自救以及再就业职业技能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4.1.1 基地建设的目标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是长期独立开展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科研与教学实习等活动的野外场所。

根据《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七项主要任务”是: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综合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为野外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和培训的场所等。

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完善集科研、教学(培训)、科普为一体的深部矿体勘查钻探技术应用示范与科研基地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为野外基地根据自身特点以及科学需求,积极广泛开展持续有效的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完成“七项主要任务”提供设施资源的保障和有效、周全的服务,满足基地长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需要。

14.1.2 基地设施主要组成与功能

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土资源科研基础平台。集科研、教学(培训)、科普为一体的科学基地一般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也是专业教学和科学普及的园地,通常由实物、图集和声电系统组成。为满足开展科研、接待参观和网络服务的需求,根据勘查技术类科研基地的特点,基地设施由钻探科研试验场所和成果展示与培训科普场馆两部分组成。

(1)钻探科研试验场所

由标准化建设的钻探机台现场与科研试验室组成,主要功能:

1)开展钻探工艺技术方法的集成、优化研究,并提供示范。以马坑铁矿勘查钻探为现场基地,将深孔钻探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工程,针对钻遇技术难题,全面收集、消化和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综合应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钻探技术,以优化的理念不断开展深孔钻探关键技术研究,并创新性地进行钻探技术集成和优化组合,总结成果、提供示范、服务社会。

2)试验、检验、评价探矿科技成果。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在钻探现场开展探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机具、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试验、检验、评价,加快钻探科技成果的产出,加速钻探科技成果转化为一线生产力。

3)钻探技术的现场展示等。

(2)成果展示与培训科普场馆

科学、系统、规范地长期保存并展示马坑铁矿勘查钻探技术方法的应用成果和可为类似找矿提供应用、借鉴的研究成果,结合保留某些钻探现场、机具和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网站,实现以下功能:

1)再现马坑铁矿勘探钻探的历史进程。

2)体现钻探技术方法在马坑铁矿深部找矿中的应用、作用与价值。

3)反映钻探领域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钻探培训与科普,供全民了解矿山钻探技术知识等。

14.1.3 基地场所建设方案

在福建省地矿局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对基地功能需求、建设费用等的反复论证,确定基地设施建设分步进行:前期(本建设期),采取改造、装修年代虽久但结构尚好的现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办公楼作为基地设施建设用房;后期,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龙岩市城市发展规划,建设基地大楼。基地设施、场馆安排与主要功能见表14.1。

表14.1 基地设施、场馆安排及其主要功能

续表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提升素质的原则,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普事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扶持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鼓励科普资源共享,促进科普工作交流和合作。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社会风尚,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策引导,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第三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科普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人群是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和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重点人群的科普工作,提升公民的整体科学素质。科普对象应当接受科普教育,参与科普活动。第十二条 科普的主要内容:

(一)介绍当代科学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

(二)普及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产品的知识;

(三)普及信息技术、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知识;

(四)普及有关医药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优生优育和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普及其他科学技术知识。第十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组织开展:

(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日、科普讲座和科普展览;

(二)举办科普论坛和科普产品博览会;

(三)创作、编写、出版、传播科普、科幻作品或者读物;

(四)组织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五)开展与科学技术创新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和试验示范等活动;

(六)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单位;

(七)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宣传、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等活动;

(八)社会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第十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国家和省确定的试验区、示范区、开发区等应当围绕培育创新企业、承接产业转移等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立科普基地,发展科普产业,培养科普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科学技术素质。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普组织,是指以科普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各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各类群众性组织和有关单位。

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我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科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科协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科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所从事的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科协应当团结和组织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服务。

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的咨询与服务,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学术交流等工作。第五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协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协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科协或者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科协,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八条 省及市、州科协由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下一级科协组成;县级科协由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基层科协组织组成。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科协,其办事机构以及专职、兼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发挥其在农村社会服务中的作用。第十一条 县以上科协的变更或者撤销须经同级科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会团体的成立,须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后,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科协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向同级科协报告后,由该科学技术团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县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科协基层组织和各级科学技术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待遇。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四条 科协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的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第十五条 科协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科协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其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经济案件的诉讼等事务。第十六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要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

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以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七条 科协要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力军的作用,建设一支专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队伍,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群众性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第十八条 科协应当建立并巩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网络,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推广和传播先进、适用技术为重点,建立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示范户,开展科学技术下乡和科学技术扶贫,培养农民科学技术人才,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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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滕嘉倪
    滕嘉倪 2025年01月23日

    我是欧娜号的签约作者“滕嘉倪”!

  • 滕嘉倪
    滕嘉倪 2025年01月23日

    希望本篇文章《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_2》能对你有所帮助!

  • 滕嘉倪
    滕嘉倪 2025年01月23日

    本站[欧娜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滕嘉倪
    滕嘉倪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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