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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设置陷阱,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大量财产的行为。
依照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产量。
二、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知识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扩展资料
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犯罪
如何查办经济类案件
你的提问范围太大,不好回答,我是经济专业的大三学生,以下是我以前老师让我们分析的关于经济法中的企业破产重组的案例,希望能帮到您!
江苏省徐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破产重组案例
本案例是大型国有运输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资产负债数额较大,账面资产1?14 亿元,账面负债2?39亿元,企业人员总数达9,434人;(2)破产企业有大小八十家分公司 、 子公司、控股企业,哪些纳入破产范围?各公司的资产负债是否会对债权人存在清偿比例的 不同?……等难题;(3)在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顺利的完成近万名破产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一、企业简况?
江苏省徐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徐汽总公司")是解放初期在搬运联社基础上发 展起 来的国有专业运输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商贸服务等业务。现辖14个二级单位,其中专 业运输单位10个,商贸服务单位3个,职工医院1所。企业法人住所位于徐州市中山北路173 号。企业占地面积393亩(土地使用权系政府无偿划拨),建筑面积64,471平方米。至2001年5 月25日企业人员有9,434人,其中在职职工5,518人,离退休人员2,924人(离休人员29人, 退休人员2,895人),死亡职工遗属和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992人。?
徐汽总公司一直是市交通局的直属企业,1984年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从市交通局分离 出来,组建货运公司,改属市经委领导, 1985年更名为江苏省徐州市货运总公司。1988年 撤销了下属的全部二级公司,实行一级核算,统一管理。1990年以后又经调整组合,形成了 目前的组织结构(含下属34家全资分公司、已注销营业执照的24家全资子公司、15家全资子 公司及下属1家分公司、5家福利单位及下属3家分公司、3家对外投资控股企业),并于1991 年更名为江苏省徐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徐汽总公司,曾经为徐州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但近10年来在激烈的运 输市场竞争中,由于企业改革力度不大,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模式落后,致使运输经营每况 愈下,营运车辆从700多辆逐年减少到97辆,下岗人员急剧增多。1995、1996两年,因仍沿 用公有公营、统一指挥的生产方式,在没有认真研究运输市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投资近30 00万元购置没有竞争能力的普通货运车辆,结果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全军覆没,造成严重的 投资失误,使企业生产经营更加困难。?
企业连年亏损,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状态,市政府为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采取派工作组 帮扶、交市交通局托管、公开招聘公司总经理等措施,但终因债务沉重、资金枯竭,丧失造 血功能而未能使企业起死回生。截止2001年5月25日,企业帐面资产总额11,369.57万元, 负债总额23,904.16万元,资产负债率210.25%。高额的债务给企业带来长年不断的经济纠纷和债务诉讼官司,企业已陷入无法开展工作的境地。职工生活无保障,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医疗费长期无法报销,为避免给国家和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失,也为了职工的前途,企业领导 经过反复认真地研究,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和咨询专业人员,决定走破产重组之路。?
二、破产准备?
徐汽总公司于2001年1月5日决定将34家全资分公司和24家已注销营业执照的全资子公司纳入 破产范围。另外管理规范、未发生亏损的15家全资子公司(含1家下属分公司)、5家福利单 位(含下属3家分公司)、对外投资控股3家企业不在考虑破产之列,均继续正常经营。作出破产决策后,徐汽总公司制订了一套详实的破产重组方案提交给徐州市市政府研究。?
2001年3月,徐汽24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子公司均因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而向总公 司递交报告,要求进行清算、审计,实施关闭、解散。总公司研究决定,对要求关闭解散的 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 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由总公司抽调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各子公司的 资产、财产状况进行清算审计。清算报告、审计报告的结果显示,各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其资产尚不足以支付职工内债。2001年4月9日,徐汽总公司作出"关于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申请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的决定,并将"各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负责,各类 职工由总公司负责分流、安置"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处理意见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5月17日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24家企业的法人登记。?
5月11日,徐州市市长陈耀南主持召开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汽运总公司的实施破产重组 问题。5月14日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同意汽运总公司的破产重组方案,并给予了一些优 惠政策。为促进该企业破产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决定成立"徐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破产重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该企业实施破产中的有关问题,帮助落实各方面优惠政策。
5月16日徐汽总公司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请依法裁定徐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破产的申请(含下属34家全资分公司和已注销营业执照的24家全资子公司)"。5月22日徐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汽运总公司的破产申请。5月25日下达(2001)徐经破字第3-01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徐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含下属34家全资分公司和已注销营业执照的24家 全资子公司)破产还债。?
5月31日成立破产清算组。?
6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了破产公告。?
三、破产实施?
汽运总公司宣告破产后,职工震动很大,思想很不稳定,职工个人利益受到影响,以致清算 期间出现了8次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还有少数职工到省里上访。为使全体员工明确企业实 施破产有关问题,公司党委、破产清算组制定了企业实施破产《宣传提纲》、《问题解答》 等宣传材料,分别召开各类人员会议,深入到各留守单位宣讲有关法规、政策,统一职工思 想认识。为确保清算工作按期完成,各专业组及留守人员,抢时间,抓进度,按照工作方案 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计划。为不使破产财产流失,制定了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了防 范措施。?
由于每一个被注销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不一样,不同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所得清偿率也可能 是不一样的。如把24家注销企业的债权人均作为徐汽总公司的债权人对待,使各债权人清偿 率相同,有可能会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为使每一个债权人得到合理的清偿,清算组在破产 清算过程中委托审计、评估部门重点审查了被注销的24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经 破产清算组审查并经工商局确认,原24家企业解散、清算、注销资料齐全,程序规范,手续 完备,被注销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均纳入了破产企业范围,原24家企业资产均不足以偿还职 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等,各个企业的法定第二、三顺序清偿率均为零。又考虑到24家企业 和汽运总公司之间及24家企业之间历来产权关系不清,经常互相调拨资产,有不少企业虽登 记为企业法人,实际上根本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样一种实际情况。因此,根据《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46条"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全资子企 业,在没有注销前可以并入主管单位同时破产"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清算工作效率 ,没有必要对24家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分别清算,而决定将其并入总公司一并清算。?
四、破产重组?
徐汽总公司实施破产前,由企业经营骨干投资组建徐州市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原公司),与主管部门签订接收协议书,在破产清算期间,中原公司租赁汽运总公司的部 分有效资产,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保持企业的稳定。破产终结后,中原公司按协议安置管 理原徐汽总公司总人数82%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计7,734人,占总人数18%的其余1,700 人实行社会分流。并承担由法院裁定欠职工债务的清偿,同时接收重组原企业的全部资产。 ?
由于徐汽总公司多年来长期积累的矛盾错综复杂,人员负担过重,有效资产甚微,重组方案 在实施中面临诸多困难。为了保证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和重组后的企业发展,徐州市政府 特别给予了中原公司一些扶持政策,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职 工,由市政府行文报省政府和省劳动部门,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和死 亡职工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仍由市财政补贴解决;分流社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由市政府批准从 "市国有企业破产安置职工补助资金"中分期拨款补贴解决;原徐汽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全 部归中原公司所有,由市国土局给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免收土地转让金等一切费用,直接 办理过户手续;对中原公司能进行房产开发的土地,政府均给予批准立项;在办理原徐汽总 公司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时,各部门免收一切费用;重组后各种基金、费用给予免、减、缓 5年的照顾等。?
重组后的中原公司将突出经营特色,把原有的资产重组为货运联营服务公司、大件运输公司 、土石方工程运输公司、集装箱运输公司等6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以控股 、参股的方式参与以上企业的决策和经营。同时加大技改和新增项目投入的力度,更新改造 和新上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纳社会法人和职工入股资金、企业提取的折旧资
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哪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类案件在查办案件中占有的比例逐步上升。由于存在普遍,犯罪金额较大,作案手法隐蔽,所以查办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道必修课。 一、经济类案件的类型、表现形式及查办方法 查办经济类案件,首先要明确查什么,即调查的重点和方向;其次要明白怎么查,即调查方法。 “对症下药”是成功查办经济案件的基本原则,这需要我们对经济案件宏观把握以下几点: 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见类型。贪污、挪用、侵占、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是经济类案件的常见类型。经济案件总是与单位的职能和个人的职权相联系的,离不开权力和职务便利这两点。因此,病灶一般在“三重一大”上,即与权力相关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经济类案件一般来说不会是一个人单独完成,总会有知情人和参与者,多为窝案串案,其表现,对个人来说表现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对单位来说表现为:1.收入不入账。主要是指经营性、事业性收入比较多的单位,不开票、以表代票或用非法票据收取有关费用,用于单位其他开支的情况。平常碰到最多的是采取开票“头大尾小”、隐匿记账联等方式达到收入不入账。2.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主要是指专项资金比较多的部门,为了解决部门请客送礼、业务招待等方面的非正常开支需要,虚列支出,将资金从账面套出,放在单位经费账外开支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目前单位经济活动中较为突出。3.往来作弊。就是通过相关单位倒账,虚挂往来,在相关联单位转移资金的违纪违法现象,此种情况多是相关联单位协同作案。 查办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用方法。接到一个案件,要查什么问题,重点调查哪些方面,用什么方法调查,没有统一的模式。从总的走向上来看可以分为:一是顺查法,即顺着事情的发展脉络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倒查法,即先清查存款、房产等其资产状况,再追查这些资产的来源,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三是打点法,即通过举报线索,对重点问题逐个突破,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要求办案人员全面掌握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社会关系、单位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举报线索进行科学分析,集思广益,确定主要调查对象、重点调查点位,采取“单刀直入”、“迂回包抄”、“欲擒故纵”、“打草惊蛇”等适宜的策略,制定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案情发展及时调整。 二、细节着手,选准一剑封喉的突破点 查办经济案件虽无一定之规,但还是能够依靠严密的逻辑推理,确定调查重点和方法。经济案件总是与单位的职能和个人的职权相联系的,如何确定调查重点,一般来说,收入多的单位,重点调查其收费减免和收入不入账;往来多的单位,重点清查挂账时间长、金额大、手续不齐全的款项;收费弹性大的单位,重点调查其收费是否一个标准,有无不作为或乱减免的失职渎职行为;专款多的单位,重点调查其虚列工程支出套取资金的问题;贿赂类案件重点调查履行权力过程中的违纪违法。 细节决定成败。经济案件的主角总是千方百计要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我们要发现其问题绝非易事,要有见微知著的敏感,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突破口,抓住一个细节往往能使整个案件出现转折,走出山重水复的困境,呈现柳暗花明的景象。 查办经济案件实践中常用的细节突破点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程序类的。围绕审批环节和程序找出违纪违法点;二是资金类的。追溯资金流向找出可疑点。细查不合常理的大额发票,有的是支出项目和单位性质风马牛不相及,有的是支出金额大得离谱,还有的是假发票套取资金,发票的真假可以通过“湖北省发票查询”系统验证。追查来源或去向不明的资金;三是行为类的。如面对调查人员表情慌张,不知所措。面对具体问题遮遮掩掩,不能自圆其说。面对突然提问吱吱唔唔,前言不搭后语。特别要辨别涉案资料背面的记号、撕动的痕迹、签字的笔迹、账外记录等等细微点。 三、坚持程序,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据链条 查办重大复杂的经济案件,好比打一场大的战役,必须坚持程序,统筹谋划,精心布局,多管齐下,组织得当,措施得力,实干加巧干,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立案后从办案人才库选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内查外调相互促进。内审组通过政策攻心,谈话突破击溃违纪违法对象的心理防线,能加快整个案件的进展,外围调查组要全面清查核实,核实违纪违法对象交代的问题,挖掘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推动案件的进展和取得案件证据。查办案件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配合,特别是对“两非”人员的取证和突破工作。 要善于运用财务知识查处经济案件。经济案件虽然作案隐蔽,手法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纪违法活动都被记录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之中。在调查阶段,借用财务工具,运用一定的技巧,善于分析和发现问题。特别在初核阶段不轻易接触对象的情况下,运用财务知识查处经济案件更显出其优越性:
查账找突破口的优势:不接触对象,保密性强;通过账务能掌握其经济活动全面情况;账务中的证据证明力强。
查账的任务:通过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以后就能够发现和揭示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查账总的方法:通过账务中的异常现象,紧紧咬住不放,抓住“线头”,顺藤摸瓜,进行深入追查。 在经济案件查处中,从哪里入手、怎样检查,在工作中我们摸索出5个步骤。(1)先行封账。要求被查单位就提供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做出承诺,并在此基础上对账内实施检查;(2)突击盘点。清理现金库存,重点对单位尚未结算完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从中发现问题;(3)清理账户。看被查单位的账目体系是否完善,有无多头开户;(4)往来对账。对账内、账外检查,认为有问题的逐笔排查,找出疑点;(5)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举报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这里要特别提示一下的是,封账、盘库必须要突然袭击,不能让对方有所准备。 大力提倡证据的全面化收集和主要证据的多形式有效固定,提高所获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性,形成互相印证环环相连的证据链条,不留空档和破绽。通常我们办案取证的方法主要是:一是找当事人谈话了解,从谁那里发现的问题,是谁经手的问题就由谁说清楚;二是所查票据与外单位有联系的认为问题较大的,找有关单位核对票据,特别是白条子或不是正式发票的开出票的核查;三是找专业人员鉴定,看其所说是否真实,有无疑点。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案件取证工作中,办案中询问、笔录、分析推断是必要的,但只能作为判断是非的参考,不能过多地依赖于此,因为“说”的变数太大,随时可能翻供,只有从案件线索的全程各环节入手,获取在流逝的时空中所形成的客观原始资料,才是案件定性的证据。办案人员在发现疑点后,主要应抓好四个重点证据:第一,资金证据。检查时需要查明涉案的资金是国家资金,还是集体资金或其他资金,要收集确切的证据资料来认定资金的性质。第二,实物证据。重点核实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存取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使违纪违法人员在铁证面前难以抵赖。第三,调查证据。办案人员在取得上述两种证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围绕资金运动的方向,深入对涉案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查并取得调查证据。第四,流向证据。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办案人员应按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对涉嫌案件的对象逐个进行谈话,并按办案程序作笔录,取得资金流向的证据。(作者单位:湖北省应城纪委)
法律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九条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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