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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
首先,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独立的,物权行为无效不能导致债权行为无效 我国有关法律针对“一房多卖”的现象是有明文规定买卖合同仍有效的(具体哪个条文,忘记了,但大概的意思是说 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把房子卖给了C并且办理了过户,那么A与B的买卖合同仍有效,B可以主张A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虽然说是“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我认为应当适用于所有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例中,王某是说其丈夫已经死亡,有理由相信该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我认为该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题目所给定的人物关系中,继承是这样发生的:
首先,王某先于张某死亡,我们来看看王某的继承状况是怎样的。由于王某无子女,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张某,以及王某自己的父母。张某继承了王某的部分财产后随即死亡,此时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空缺(无子女,配偶、父母均已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进入继承,从题目来看,张某还有一个妹妹,那么她可以作为张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的所有财产。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均有继承权。那么,他们各自继承多少份额的遗产呢?我们假定王某的财产为A,张某的财产为B;王某死亡后,张某与王某的父亲和母亲各自分得王某1/3的财产(此处假定为均等分配,不考虑王某父母是否有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这次继承发生后,张某的财产为(B+1/3A),由于张某只有一个继承人,即她的妹妹,那么,所有这些(B+1/3A)的财产均由张某的妹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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